民事訴訟中協議管轄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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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爭議時,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訴訟法律規定相關案件的管轄法院,某些特殊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自由約定法院管轄,那麼哪些案件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呢?可以約定哪些法院呢?本文將做具體介紹。

民事訴訟中協議管轄如何確定?

 協議管轄適用的範圍

第34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的條件

一、協議管轄僅適用於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協議管轄限於非專屬管轄的訴訟,且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三、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用口頭形式約定管轄法院的,其約定無效;

四、協議管轄只限於因一般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起的訴訟;

五、約定法院必須是特定的、唯一的、具體的。

《民訴意見》第24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127條第2款又規定了默示協議管轄制度,即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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