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庭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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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庭程序有哪些?

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二、法庭調查。

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第一,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第二,證人到庭作證;第三,鑑定人到庭;第四,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第五,勘驗人到庭。

三、法庭辯論。

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四、合議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五、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五、詳細程序:

(一)開庭

1、宣佈開庭。

1.1核對當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住所地(是訴訟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單位住所地)。

委託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權限。

被告 (或被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及委託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

1、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對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

2、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3、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鑑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迴避?

(二)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一由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訴訟請求(上訴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二由被告(或被上訴人)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作答辯;

三由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陳述(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

2、 當事人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上訴請求),審判長應詢問被告(被上訴人要求當庭審理或在15天答辯期滿後開庭審理。被告(被上訴人)是否同意當庭審理?

通過以上描述,我們基本瞭解民事訴訟法庭在審判和執行過程中的基本程序,瞭解這些程序有利於人們在通過民事訴訟法庭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時有一個整體的處理的印象,及時在不同的階段準備不同的資料。同時能夠使現場的秩序更加有序,方便法院工作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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