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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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適用特殊程序,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有哪些?都是怎樣規定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有哪些?

選民資格案件

設立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民的選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25條規定:“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依照特別程序審理選民名單案件,只是解決選舉委員會所公佈的名單有無錯誤的問題,如名單遺漏、姓名錯寫、將被剝奪選舉權的人列入名單等。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31、132條規定,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於選民名單申訴所作的決定,向選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必須在選舉前審理。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如不應列入選民名單的人)必須參加。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立即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見選舉訴訟)。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審理這種案件分為兩個步驟:①認定公民失蹤,②宣告失蹤人死亡。認定公民失蹤由公安機關辦理,人民法院只解決宣告失蹤人死亡問題。設立這種程序的目的在於確認一定的事實(公民失蹤),並根據已確認的事實作出關於失蹤人死亡的推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33~135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配偶、繼承人等)要求宣告失蹤人死亡的申請,向失蹤人最後居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關於該公民失蹤的書面證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死亡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終結審理的裁定或宣告死亡的判決。判決作出的日期,即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該判決就是在户籍簿中進行死亡登記的法律根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資本主義國家稱這種程序為“禁治產”,指禁止某人從事處分財產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某些公民(如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保障社會上民事法律行為的正常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36~140條的規定,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的申請,由其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向該公民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對被要求認定為無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鑑定。必要時,應當為該公民指定代理人、監護人。人民法院認定申請無理的,應當予以駁回。根據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在中國,設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穩定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4~176條規定,認定財產無主的申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對認定財產無主的申請,經審查核實,公告滿1年後無人認領的,即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合法繼承人出現,並對財產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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