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對民事訴訟法提供偽證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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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關於做偽證行為的規定是什麼?

誰對民事訴訟法提供偽證提起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對在什麼情況下罰款、什麼情況下拘留、由誰來認定和制裁、程序如何啟動等好多問題,我國法律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就造成了現實中的兩種極端,一種是亂處罰,一種是不處罰。

二、哪些情況下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由此得知,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的權利,是其監督權的具體體現。所以民事訴訟法提供偽證提起抗訴的實施主體應該是人民檢察院。當事人發現一方有做偽證行為時,除了向法院提出抗辯外,還可以向檢察院投訴,要求檢察院向受理法院提出重新審理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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