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子抗訴向誰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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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子抗訴向誰提起?

一、刑事案子抗訴向誰提起?

上級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

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

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訴訟的抗訴與民事訴訟的抗訴區別包括哪些方面?

1、程序不同,一個是刑事訴訟程序,一個是民事(這個相當明顯,就不多説了);

2、包含的範圍不同,刑事抗訴包括兩種:一種是,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程序非法,或判決偏輕,因此提起抗訴,將訴訟程序推進到二審程序;另一種是,由於我國實行二審終身制,因此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如果此時檢察機關依然認為判決有誤,那麼只能依照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提起上級檢察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這是審判監督程序,主要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而民事抗訴只能對生效判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也稱為抗訴,體現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但民事訴訟中的一審、二審,就找不到檢察院的蹤影了。

3、後果不同,刑事抗訴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的罪刑發生變化,既可能變重,也可能變輕;而民事看訴,則導致的可能是原被告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重新分配。

4、參與階段不同,刑事抗訴既可以在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中參與,也可以在生效判決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當然二者雖然同名、但意義不同);而民事抗訴只能在生效判決之後提起。

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都是實行的兩審終審制,對於一審的案件判決結果不滿意的是可以進行上訴的,但是如果是對於案件的二審的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就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案件是不猛申請再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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