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能拖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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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能拖多長時間

管轄權異議能拖多長時間?

一般情況下,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後,法院審查期限15天;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出來後,被告還有10天的上訴期;然後一審法院會批量向二審法院移送案卷,二審法院審理期限是33天;如果維持裁定,再將案卷移送回一審法院。

1、基層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只需對提出的異議理由進行審查。對部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其效力同樣作用於其他當事人。

2、一審期間,經審查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應當在三日內徵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應當記明筆錄,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原告不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法院應當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內作出書面裁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應在發送上訴狀副本後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遲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3、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採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後三個工作日內作出駁回上訴裁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立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

4、二審法院應在裁定作出後,立即通知一審法院承辦法官,並在三日內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轄的裁定,應裁定生效後十日內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 管轄權異議書,是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依法制作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於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綜上所述,對於“在訴訟中,管轄權異議能拖多長時間”這個問題,小編通過上文中的內容進行了解答,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了。但是,在實踐中,當事人或律師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卻越來越多,目的就是為了拖延審判時間,阻止法院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並且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應該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進行限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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