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拖延時間的表現及應對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2W

管轄權異議是在法院正式立案後,進行案情答辯時候提出的,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如果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下,在民事案件中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時間,阻礙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的現象越來越多。那麼,濫用管轄權異議的主要表現有哪些?要怎樣解決呢?

管轄權異議拖延時間的表現及應對

一、實踐中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時間的主要表現

1、缺乏正當理由,具有明顯的濫用權利意圖

具體的表現可以歸納為:

“無中生有”型:在與法官溝通時,有些當事人明確表示其明知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卻以公司經營困難,需要時間週轉等種種藉口為由,堅持提出管轄權異議;有的異議理由明顯與事實、法律規定不符;同類案件此前已在受訴法院進行過審理,經過一、二審法院確定受訴法院有管轄權,在管轄問題已非常明確的情況下,當事人依然提起異議;有的合同糾紛中,合同中存在“協議管轄”條款,但發生糾紛後被告仍提出管轄權異議。

“釜底抽薪”型:當事人在一些合同糾紛案件中,採取否認合同存在的方式,釜底抽薪,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本院審理的一起涉外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被告提管轄權異議的理由就是雙方根本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然而,原告提交的證據《工業品買賣合同》及收款收據上均蓋有被告單位的公章,這就要求在管轄階段對公章真偽進行鑑定。

“虛構事實”型:為了提出管轄權異議,被告經常故意編造能支持異議成立的理由,比如個人户籍地址變更、企業住所地變更或被告早已不在住所地居住、企業實際經營地點與工商機關登記的營業地並不一致等理由,且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述事實。

“以偏概全”型:受訴法院依據多個管轄權依據之一取得管轄權,當事人又以其他管轄權依據提出異議,在選擇性管轄的情況下以偏概全。例如,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其中一個法院受理後,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將案件移送至另外一家法院管轄。

2、不提供或提供很少的理由和證據

一般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通常對自己的主張會積極舉證。但是在濫用管轄權異議案件中,很多異議人僅向法院遞交管轄異議申請書,卻沒有提供證據進行佐證。還有的被告在提出異議和上訴時根本不露面,僅將一紙申請郵寄至受訴法院,法院要與其取得聯繫都困難,更遑論提交證據。在被告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中,被告僅陳述受案法院無管轄權,為何沒有管轄權的原因則無隻言片語,也沒有任何事實及證據,甚至僅提出請求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3、人為造成送達困難,拉長訴訟週期

提出異議的當事人為了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通過各種手段儘可能地將訴訟時間延長。特別是利用了送達環節,與法院玩起了“貓捉老鼠遊戲”。由於法律對送達方面有較為嚴格的規定,送達程序不按規範完成則不能結案,當事人利用了這一點來達到拖延時間的目的。有的當事人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法院郵寄管轄異議申請書,且在郵件中並不註明聯繫人、電話等,造成法院難以聯繫到異議人,無法收取訴訟費。有的當事人故意更換辦公場所等導致文書無法送達。例如,某企業在收到法院郵寄的起訴狀後搬離辦公場所,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送達後再次變更住所,上訴駁回後又行變更。法院每次送達法律文書前都需要原告先去調査該被告住所;一審開庭,該被告沒有到庭,也沒有簽署送達確認書。還有的被告公司拒不向法院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手續材料,人為給案件進程設置阻礙。

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都會針對一審裁定繼續提起上訴,並通過在答辯期最後一天提出管轄權異議、在上訴期最後一天郵寄出上訴狀(即答辯期第15日提起管轄權異議,收到駁回裁定後第10日提起上訴)以及在提交上訴狀後不及時提交其他手續材料等一系列手段“用足”法律規定的各種期限,進一步拖延訴訟。

二、解決濫用管轄異議問題的思路

在立法層面,通過完善相關制度,儘可能地阻卻當事人利用制度漏洞拖延訴訟;在司法實踐層面,應通過具體舉措來提升管轄異議案件審理和移轉的效率,儘量避免訴訟進程被拖延。

(一)完善立法的建議

通過完善法律的相關規定,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請求司法保護提供較為全面的實體法依據和嚴密完備的程序保障。

1、對異議主體進行限制

提出管轄權異議及上訴的當事人主體必須適格。一般情況下,原告和第三人均不得提出。因為受訴法院是原告所選擇的,不應再賦予原告管轄權異議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回覆》中有明確解釋,第三人亦不應成為異議主體。在多被告案件中,任何被告不得為其他被告提起管轄權異議,或者對駁回其他當事人異議之裁定提起上訴。法院對部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即是對整個案件的管轄進行判斷,裁定書的效力及於其他當事人。

2、對異議條件進行限制

對提起管轄權異議申請和上訴的形式條件進行必要限制,從源頭上減少借提起異議拖延訴訟的可能性,排除不合理的申請,提高訴訟效率。應明確規定被告在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必須在申請中寫明其提出異議的事實、理由以及法律依據,一併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如被告是以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營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要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租賃合同、暫住證、當地政府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等。

3、簡化救濟途徑

2012年民事訴訟法中,管轄錯誤不再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管轄權異議的救濟途徑包括異議、上訴,整套救濟程序耗費的時間仍非常長。要避免當事人惡意利用程序拖延訴訟,救濟途徑必須要力求精簡。

4、縮短程序中的相關時限

縮短審判期限,降低異議人的可期待利益是遏制濫用權利的有效途徑。一審期間,經審查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收到申請後15日內裁定駁回。壓縮上訴期限,對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期限定在5日內。同時,簡化管轄異議裁定書的撰寫格式要求,減少承辦法官處理管轄案件的時間週期。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採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駁回上訴裁定。二審法院應在裁定作出後立即通知一審法院承辦法官,並在3日內完成退卷工作。儘可能縮短移送卷宗的期限,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在發送上訴狀副本後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5、建立全面有效的懲戒機制

(1)改革訴訟費收費標準,增加異議人的訴訟成本和訴訟風險。

(2)建立損害賠償責任制度。

(3)適當處以罰金。

(二)司法中的規制

法律的完善是漫長的過程,濫用管轄異議權的情形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全消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遏制濫用管轄異議權的最直接辦法就是通過壓縮審理週期,簡化交接流程,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舉措包括:

1、嚴把立案審查關

儘量從源頭減少管轄權有關的爭議。對於在本院立案的案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立案的規定結合省高院關於立案的具體要求,認真審查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正確判斷本案的管轄權,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及時通知原告,並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建立相應的快速解決機制

法院應在符合民訴法要求的基礎上,制定更加具有操作性的《關於加強管轄權異議處理的若干意見》。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堅持快審、快裁、快移送,不給相關惡意當事人通過合法程序獲得非法利益的機會

3、加強管轄合議庭專業化建設

中級法院的管轄合議庭負責轄區管轄異議上訴案件的審理工作,在統一審理尺度,提高審理效率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管轄合議庭應進一步加強自身的專業化建設,保證高質量、高效率地審結管轄案件,同時對上訴移轉和退卷工作提交重視,做好法官和書記員的工作銜接,最大限度地減少轄區內濫用管轄權拖延訴訟情況的發生。

4、加強上下級法院的溝通協調

上下級法院的溝通協調對於提高審理效率,減少濫用管轄異議有重要作用。由於管轄案件一審是由基層法院的不同審判庭審理的,不同法院、不同審判庭之間的法官對一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把握尺度不一致,容易出現同類問題處理結果不同的情況。特別是裁判文書公開上網後,當事人容易提出質疑。通過集中授課、疑難問題研討等形式,及時統一裁量尺度,維護司法公信力,確保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進程更加順暢。

5、加強法律職業道德建設

基於法律專業人士在濫用管轄異議權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可以嘗試向司法管理部門提出司法建議。通過展示調研結論,用典型案例和有力數據説話,向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説明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要求加強職業道德建設,規範代理行為,處分惡意濫訴。當然,從根本上講,濫用管轄異議權的徹底根治還有賴於整體法治環境的改善和全民法治觀念的提高。要繼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教育,培養民眾樹立起以誠信訴訟和文明訴訟為榮,以惡意訴訟和濫用訴權為恥的法治觀念和行為準則。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利用管轄權異議拖延時間,一方面,可以為處於不利地位一方的當事人提供一定的時間來尋找新的證據,另一方面,卻也阻礙了案件的發展,對此現象,需要法律部門通過完善相關制度,壓縮審理週期等具體舉措來儘量避免管轄權異議拖延時間,以加快訴訟進程,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