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里民事訴訟案件如何處理 - 責任如何劃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一、處理辦法

學校里民事訴訟案件如何處理,責任如何劃分?

1、未成年學生之間在校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生在校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學校有義務教育學生遵守這些規章制度,並採取積極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違反校規校紀的情況發生。如果學校制定了合理、明確的規章制度、校規校紀,並以適當的方式對學生進行了教育,學校一般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學校教職員工明知存在某種危險,而沒有采取措施避免結果的發生,則學校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校外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的學生人身損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損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學生仍處於學校監管之下,就應根據學校在安全保護方面有無過錯來確定其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學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員怠於履行職責,使本來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的損害得以發生或者擴大,增加了損害發生的概率,學校就應當為受害學生向第三人求償不能承擔風險責任,學校不能以第三人的過錯主張免責。

3、對於因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設備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學生人身損害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傷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學校作為學校設施、設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於因此類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應承擔過錯侵權責任,並且學校必須就管理上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於承擔責任。學校管理上是否存在過錯,關鍵應考慮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交易習慣中有關確保人身安全的具體規定和技術要求。

二、責任劃分

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它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傷害或者死亡和在校學生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死亡的事故。由此可見,校園傷害事故既非單純的時間概念,也非單純的地域概念,學生傷害行為或結果必須有一項是發生在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的期間和地域內才能構成校園傷害事故。根據發生原因的不同,校園傷害事故大致可歸為兩類:責任事故和意外事故,只有在責任事故中,學校才有責任可言。

其實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遇到民事訴訟案件是常有的事情,畢竟民法本身管理的便是與公民人身、生活最為密切的部分,所以在學校裏遇到民事訴訟案件也並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發生學校里民事訴訟案件如何處理?很簡單,按照民事訴訟相關程序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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