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下判決書不給錢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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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行民事訴訟判決後該如何執行

民事訴訟下判決書不給錢會怎麼樣?

1、民事訴訟的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調解。

(3)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民事訴訟判決後的執行

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於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10)其他措施。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判決後不執行如何處理

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然拒絕執行判決的可依追究其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是為了懲治所謂的“老賴”。

該《通知》規定有下列情形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如拒不執行已經生效的判決並隱藏、轉移的財產,將會受到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如果民事訴訟下判決書不給錢會怎麼樣,法律對此還是有明確的制裁辦法的,但也並不意味着就能完全解決老賴不執行判決的問題。其實法律維權措施是有一定的滯後性的,我們如要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首先還是在於防患於未然,然後在於一旦遭遇維權,應當立即向法院提請保全資產等,因為有時遭遇到一些“經驗豐富”的老賴,等到判決結果出來往往就不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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