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作為被告要怎麼反駁原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一、排除妨害作為被告要怎麼反駁原告?

排除妨害作為被告要怎麼反駁原告?

排除妨害作為被告要通過相關的證據反駁原告,如果被告不認可原告證據的,需要提出反駁,是否認可原告的證據,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

複雜疑難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證據種類,數量較多,如把這些繁多且複雜的證據材料一下全部放置於庭審中“會診”,勢必會增加庭審負擔,進而降低庭審質效,審判法官也很難在有限的庭審時間內對如此繁多的證據材料的真偽及證明力大小作出準確判斷。

二、民事訴訟證據審查與判斷的方法與技巧是什麼?

巧用證據交換手段,確保庭審質效

一般來説,複雜疑難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證據種類,數量較多,如把這些繁多且複雜的證據材料一下全部放置於庭審中“會診”,勢必會增加庭審負擔,進而降低庭審質效,審判法官也很難在有限的庭審時間內對如此繁多的證據材料的真偽及證明力大小作出準確判斷。因此,審判法官如遇到複雜疑難案件,應主動啟動庭前證據交換程序,促使當事人在庭前將其持有的證據予以提供,並通過證據交換、質辯,從而達到了整理和固點訴訟爭點及確認證據證明力的效果,為開展好庭審活動打下堅實基礎,這樣既保障了庭審質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認證水平。

適度引導舉證,明確舉證、查證範圍

由於當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養、法律知識、訴訟技能等明顯存在差異。為使當事人特別是弱勢訴訟羣體迅速明白訴訟旨意,更好地維好自己權益,審判法官應對弱勢主體的舉證要求適度加以引導,有利於庭審活動的順利展開,既能明朗當事人的舉證範圍,又明晰了法官查證案件事實的審理方向,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打下堅實的裁判基礎。

規範程序環節,處理好“辯”與“質”的關係

質證權與辯論權是當事人在不同訴訟階段中享有的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權利,實踐中,當事人易把它們混淆起來,諸如在庭審中,當事人因不懂得訴訟程序的具體規則,有時易把這兩種程序權利混用起來,比如本應談證據的質證意見,反談案件的辯論意見,無意的打亂了庭審程序,降低了質證程序的功能,影響認證效果。為此,審判法官應及時向當事人釋明質證與辯論的區別與要求,應規範約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法官在質證程序中應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邊聽;二要做到邊記;三要做到邊思考。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説是因為排除妨害相關的問題發生一些糾紛到人民法院來及其訴訟的話,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都希望業主爭取,如果説被告不認可原告的證據的話,是可以通過反駁的方式來提出自己的要求的,通常狀況之下的話,如果被告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是有可能得到法院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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