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情形導致訴訟時效中止具體指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1W
一、其他情形導致訴訟時效中止具體指什麼?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二、民事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訴訟時效中止確實會對當事人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當前的這種局面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即使有心維權也沒有辦法起訴,當然,被侵權人確實應該結合導致訴訟時效終止的具體狀況去選擇相應的應對方法,比如沒有法定代理人,就可以找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