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制度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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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中止制度的情形有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制度的情形有什麼?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應當認定為 “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二、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是不一樣的,具體有這些區別:

(1)發生的時間是不一樣的。訴訟時效的中止是隻能發生在時效的期間的最後的六個月以內的,而訴訟時效中斷是可以發生在時效的期間的任何的階段的。

(2)法定的事由是不一樣的。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法定的事由是這個當事人可以通過主觀的意志來決定的事實,就像起訴,而訴訟時效的中止的法定的事由則不一樣,是當事人無法通過主觀的意志來左右的事實,就像不可抗力,或者是債務人的失蹤。

(3)法律的後果是不一樣的。時效中斷的法定的事由是不算髮生之前已經過去的時效的。

三、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關係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於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1、短期訴訟

短期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長期訴訟

訴訟時效期間就為2-20年。訴訟時效為4年的是,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口合同爭議的。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3、絕對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中止是發生在訴訟時效進行的期間,不得不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並在法定事由消失之後才能夠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能夠進行訴訟中止,大家對於訴訟中止要能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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