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指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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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指哪些人?

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指哪些人

民法典》(自2021年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精神病人、智障殘疾人和失智老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法定監護人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及“罪責自負原則”,刑法沒有規定監護人要為其被監護對象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故監護人不可能因為被監護對象的犯罪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

這也就是説,一般低於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所產生的一切民事訴訟活動,基本上都是由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等到了十週歲以上的話民事行為能力相應的受到限制,可從事的民事活動也必須是要跟當事人的智力、年齡相適應的。有關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指哪些人的這個問題就介紹到這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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