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訴訟離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訴訟離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未滿8 週歲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行為能力,簡稱“行為能力”——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關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構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條件為“未滿八週歲”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即年齡和認識判斷能力,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構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備,年齡和認識判斷能力是“或”的關係,只要二者具備其一即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