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據都包括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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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證、書證。

刑事訴訟證據都包括哪些種類?

(1)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2)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特別關注:

如果一個證據同時具備兩種證明方式,則既是書證又是物證,理論上稱為物證書證同體。

例如,在犯罪現場收集到一封書信,內容與被害人死亡原因有關,如果用該書信的內容證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則屬於書證;

同時,又需要判明該書信是否為被害人所寫,需要作筆跡鑑定,從痕跡的角度看,該書信又是物證。

二、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證人證言一般以證人證言筆錄加以固定;

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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