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糾紛訴訟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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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合同糾紛訴訟管轄規定是什麼?

抵押合同糾紛訴訟管轄規定是什麼?

抵押合同糾紛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抵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折價、變賣或拍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而抵押合同就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訂立的關於設定抵押權的合同。抵押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內容主要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等情況;抵押擔保的範圍等。

不動產物權之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為因不動產而引發的債權訴訟並不直接以不動產上的物權為訴訟標的,其可能涉及訴訟標的為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很多時候不動產債權糾紛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為便於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後能夠就近、就地、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求得法律上的保護,和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故不動產債權糾紛應遵循“兩便原則”,採取任意管轄主義,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二、要注意的問題是哪些?

與保證合同一樣,抵押合同也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隨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抵押合同也具有一定獨立性,當事人可以單就抵押合同形成訴訟,故也將之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級案由。在確定案由時需要注意,當事人同時就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提起訴訟的,應以主合同確定案由,不再列抵押合同糾紛。另,關於抵押合同的性質,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屬於物權行為;另一種認為屬於債權行為。我國主流觀點採債權行為説,抵押合同只是設立抵押權的合同,合同成立並不必然導致抵押權產生,抵押權的產生還得依賴公示登記。因此,確定案由時還需注意抵押合同糾紛與抵押權糾紛的區別,抵押權糾紛是物權糾紛,抵押合同糾紛是債權糾紛,兩者不能混同。

抵押合同在我們國家比較常見,比如説有一些是屬於為他人進行擔保,那麼可以通過房屋抵押的方式來進行。當然在房屋抵押的過程當中的話,需要注意的事情還是比較多的,容易發生一些糾紛和矛盾,此時需要到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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