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車位糾紛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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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車位糾紛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買賣合同車位糾紛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車位糾紛是指業主與開發商或者業主與業主之間就車位的權屬、使用、收益等發生的爭議。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屬於不動產引發的糾紛,應當由建築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但是,最長訴訟時效是20年,也就是説如果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儘管可以立案,但是很難勝訴。

一般有產權的車位屬於不動產,在當地房管局有登記,屬於專屬管轄,應在嶽麓區法院起訴。但實踐中有的法院理解不同,建議直接電話或者當面諮詢法院立案工作人員比較準確。

二、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裏?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中車位糾紛歸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的履行地,可以去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而對於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的使用地為合同的訴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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