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有何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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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民事訴訟,相對會熟悉一點,但其中相較於正常程序,還有一種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可以使用,可以方便案件的處理,提高法院辦事的效率。但大部分對這個還是不是很熟悉,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有何特點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其中的情況吧。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有何特點?

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並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特點主要有: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3、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已經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領取裁判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人民法院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4、審判員一人審理,但不能自審自記。

5、審限不得延長,為3個月,否則應當改為普通程序審理

6、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製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需要製作民事調解書的;

(2)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當事人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3)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

(4)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5)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

也包含了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一些介紹,它適合一些案件條理清晰、證據充足的情況,有利於處理案件,提高法院辦公的效率。但同時我們應該也要注意一些不能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如重審、再審等案件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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