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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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特點:

簡易程序的特點

1.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2.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3.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

4.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適用範圍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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