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5W
一、簡易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相對普通程序而言的程序,其主要針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因果關係明確的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其主要特點在於“當場決定並當場處罰”。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5)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6)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
(7)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8)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並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一般來説,對於簡易程序審判方式來講,最大的特點就是其判決速度快,並且進行當場處罰,不會進行相關的拖延。當執法人員確定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時,必需要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並且填有相關的行政處罰書,才能夠對當事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