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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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理前的準備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
2、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並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2)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二、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的民事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2)勞務合同糾紛;(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4)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5)合夥協議糾紛;(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三、宣判與送達
1、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後果。
2、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並在定期宣判前已經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轉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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