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證人證言質證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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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民事訴訟證人證言質證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關於民事訴訟證人證言質證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真實性方面

證人證言要滿足客觀、真實,連續陳述案件情況,一般從以下角度入手:

1、證人與當事人、案件處理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係。

若證人與當事人之間有利害關係,比如與當事人繫戀人、朋友、員工等,證人證言可能會有所傾向性,進而不客觀、真實。但是該點雖然是質證的點,但該份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需結合與其他證據之間存在的矛盾,印證與否作出質證意見。

2、證人證言的內容和待證事實。

證人證言遵循“親身感知規則”,只能對自己所知悉的案件情況進行陳述,而不能發表意見,除非是合理的經驗和感覺基礎上的,如速度很快、吼叫聲大等。如果是傳來作證的,必須説明來源,對於道聽途説的,不能作為證人證言的內容。

3、證人的秉性和品格。

證言主要考慮的點是可信度,證人的秉性和品格是可質證點。

(二)合法性方面

1、作證的證人是否具有證人資格。證人作證時的年齡、認知、記憶清晰度、語言表達、生理及精神狀態影響證言的真實性,作證資格首要質證要點,證人需具備瞭解案件和正確表達的要件。

2、證人證言的來源。證人證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應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採取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方式。另外,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同樣也是質證的要點。

(三)關聯性方面

證言證言的陳述內容可能與待證事實可能與本案的審理無關聯關係。

二、對到庭證人證言的質證的具體事項

1.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2.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表達力等,即證人對案件事實是否有正確的感知、記錄、回憶能力,證人是否能正確表達這一感知等;

3.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和條件;

4.證人對同一事實的前後描述是否矛盾;

5.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

6.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

7.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及其因果關係。

8.證人因情感或經濟利益的影響,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證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證人的感知、回憶、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三、對未到庭證人證詞的質證的具體事項

1.證詞形成時間、地點、環境;

2.證詞的來源及其來源程序是否合法;

3.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是否有重大利益關聯性、親屬、賄賂、脅迫等情況);

4.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

5.證詞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處、證詞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顯錯誤;

6.證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責任更是作出嚴厲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拒絕到庭或到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為在我國法律中進一步確立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採信規則,將起到積極推進作用,應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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