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 分為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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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如何計算?民法根據不同的訴訟,説明了對應着的不同的時間年限。主要是從身體傷害程度、財務、資產等角度説明了訴訟時效。另外海商、勞動相關等相關的法律也根據受損情況的不同,確定了不同的時效時間。接下來,本文將對民事訴訟的時效情況進行説明。

民事訴訟時效如何計算,分為哪些情況?

1、《民法通則》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3、《海商法》第260條: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海商法》第263條: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5、《拍賣法》第61條第3款: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6、《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年】

1、《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一)》第6條: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3、《專利法》第68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4、《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5、《著作權糾紛解釋》第28條: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6、《國家賠償法》第39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7、《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8、《海商法》第258條: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9、《海商法》第259條: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0、《海商法》第261條: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11、《海商法》第262條: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12、《海商法》第264條: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3、《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年】

1、《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2、《環境保護法》第66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四年】

1、《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2、《合同法解釋(一)》第7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五年】

《行訴解釋》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十年】

1、《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民通意見》第175條第2款: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3、《行訴解釋》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本文結合多種法律文件,闡述了因為不同案件對應着不同的損失和複雜度,而提出了不同的訴訟時間,包括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二十年,主要是從海商、環保、合同、民法等多種不同的角度進行了説明。如果對民事訴訟時效如何計算仍然不是很清楚,可以諮詢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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