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委託人的主要權利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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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委託人主要權利

民事訴訟委託人的主要權利有什麼?

信託的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

(1)要求選擇信託管理人的權利;

(2)對信託財產給予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3)要求改變信託管理方式的權利;

(4)當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契約時,對受託人要求補償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5)要求法院就信託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

(6)對受託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7)要求解任受託人的權利;

(8)信託結束而無信託行為規定的財產歸屬者時。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9)當委託人享受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時解除信託關係的權利。

二、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是指達成信託時所履行的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信託行為,一般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託人立下遺囑,經過法院鑑證,也是法律行為,同樣屬於信託行為。此外,信託行為也可以由法律按有關法律強制性建立。根據不同的信託目的,需要鑑訂不同的合同,但屬於同一的,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託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託部門發給委託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託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信託行為的主體是指信託行為發生時涉及的信託關係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信託行為的客體則是指信託投資行為所涉及的信託財產。信託行為的有效要件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來看,信託行為要有效成立,還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信託目的合法。《信託法》第6條明確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確定、合法的信託財產。《信託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信託設立的要件性。我國《信託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三、提供資料

(一)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工商企業法律身份證明文件,下同)

(二)委託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需提供有權人的授權文件

(三)委託人為工商客户的,須提供公司合同、章程、董事會相關決議和授權書

(四)委託人預留的印鑑和有權簽字樣本

(五)受託人要求委託人提供的其他資料

綜上所述,關於 民事訴訟委託人相應的權利還是很多的,但是這種權利的實行是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的,要有合同或協議等被法律認可的文書。同時,民事訴訟的委託人還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或授權文件才能委託他人蔘與民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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