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代理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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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上的代理是什麼意思

民法上的代理是什麼意思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從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權利義務的行為。

二、代理的分類

代理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類型,其中最重要的分類方法是根據代理權產生的原因的不同,將代理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64條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於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託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為意定代理。委託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以委託的意思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行為。它是委託代理產生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委託代理的規定,明確使用了“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授權”等術語,可見,我國《民法通則》也把授權行為作為委託代理髮生的根據。

一般認為代理權的授予,並不是一種契約關係,而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發生授權的效力。

通常情況下,在本人完成授權行為之時,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往往已設定一種合同關係作為代理權賴以產生的基本法律關係。所以,委託合同是產生委託代理授權的原因或基礎,委託代理權就成為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一種手段。但是,委託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並不當然產生代理權,只有委託人作出委託授權的單方行為,代理權才發生。此外,勞動合同關係、合夥關係、職務關係,並不存在委託合同關係,也能產生委託代理授權。

委託代理授權,一般為不要式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在法律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時,口頭形式為無效。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基於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於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既不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這是法定代理的一個顯著特徵。

法定代理通常適用於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權。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應本着有利於被監護人利益的精神而為之。監護人實施代理行為違反監護職責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若因此致被監護人受有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指定代理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裏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又不能通過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處理其事務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指定訴訟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況下,應由依法對他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單位為其指定代理人。

(二)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的劃分,是以代理權限範圍為劃分標準的。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權,即其代理權沒有範圍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進行任何法律允許進行的民事活動。因此,一般代理又稱為全權代理或者總括代理。

特別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範圍受到一定的限制,代理人只能在限定的權限範圍內代理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如超越權限範圍,便會發生越權代理,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特別代理中的代理人不能像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那樣可以進行任何法律允許的民事活動,而只能進行權限範圍內的代理行為,所以也成為部分代理或者特定代理。

(三)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是大陸法系很多國家的一種劃分方法。其劃分依據有兩條:一是代理人進行代理行為時是以誰的名義,即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還是代理人自身的名義;二是代理行為後果的歸屬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還是先由代理人承擔然後轉移給被代理人。

(四)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根據代理人的人數,可以將代理劃分為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代理人只有一人,代理權由其單獨行使的,稱為單獨代理,或稱為獨立代理。代理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代理權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行使的,稱為共同代理。

(五)本代理與復代理

本代理與復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親自為代理行為為劃分依據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親自實施代理行為的,稱為本代理,也稱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託的其他人實施代理行為的,稱為復代理,也稱為再代理、次代理或轉委託。接受代理人委託的人稱為復代理人。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代理一般確定的原則是委託代理書,如果是政府機構要求的話一般是要求去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公證書需要註明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代理事項或者範圍。因為在公證書或者委託代理生效時,在代理事項中,代理人做的事情就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見。以上就是“民法上的代理是什麼意思”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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