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權委託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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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上代位權的概念

物上代位權委託是什麼意思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

《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

物上代位一般產生於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所謂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修復和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或者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殊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的損失。由於推定全損是保險標的並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而失蹤可能是被他人非法佔有,並非物質上的滅失,日後或許能夠得到索還,所以保險人在按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後,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收益。

二、物上代位權的取得

物上代位權的取得是通過委付,委付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

(2)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條件。

(4)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

物上代位權的取得一般是通過委付實現的。委付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處於推定全損狀態時,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願意將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給保險人,並請求保險人全部賠償的行為。委付是被保險人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是一種經常用於海上保險的賠償制度。保險人接受委付後,不僅取得保險標的物的權利,而且包括標的物下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保險人是否接受委付應謹慎從事。

物上代位權可以説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在實務中,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處理該受損標的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以上是關於“物上代位權委託”相關問題的簡要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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