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越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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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卻超越了代理權的範圍。

民事越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相比於其他類型的無權代理而言,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

1、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2、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説,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權限範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代理權限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如果受託人超越受託權限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於除委託合同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外,合同責任一般為過錯責任,並且通過舉證責任的倒置來維護無過錯的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受託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並無過錯,那麼受託人就可以免責,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代理與復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親自為代理行為為劃分依據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親自實施代理行為的,稱為本代理,也稱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託的其他人實施代理行為的,稱為復代理,也稱為再代理、次代理或轉委託。接受代理人委託的人稱為復代理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代理一般確定的原則是委託代理書,如果是政府機構要求的話一般是要求去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公證書需要註明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代理事項或者範圍。因為在公證書或者委託代理生效時,在代理事項中,代理人做的事情就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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