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設定機構有哪些 - 哪些事項可以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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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許可的設定機構有哪些?

行政許可的設定機構有哪些?哪些事項可以設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有:

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都屬於行政機關,但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着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如醫院、學校、圖書館以及一些公用事業機構等。這類組織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授權,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3、受委託的行政機關。一些行政機關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囿於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此種情況下,這部分行政機關可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二、哪些事項可以設定?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上述六類事項,如果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我國現行藥品管理法律確定的行政許可項目有:藥品生產許可,表現形式為頒發《藥品生產許可證》和《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表現形式為頒發《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上市許可,表現形式為頒發藥品生產批准證明文件;藥品臨牀研究許可,表現形式為頒發藥品臨牀研究批准證明文件;進口藥品上市許可,表現形式為頒發《進口藥品註冊證》、《醫藥產品註冊證》等;國務院行政法規確認了執業藥師執業許可,表現形式為頒發《執業藥師註冊證》。

從上述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構必須是國家的相關行政部門才能行使的一項權利,而並非是所有的國家機關都擁有的權利。而對於行政許可可以設定的事項,在咱們的法律中也是有嚴格的限制規定的。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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