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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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看似和我們的生活離得很遠,實際上也會有很多情況會和我們有聯繫的一個詞彙。很多法律專業的朋友應該會很熟悉這個詞彙,雖然可能對於這一專業名詞,一些朋友會敬而遠之,但是小編認為還是應該學習相關知識,這是我們所需要的。那麼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有哪些內容呢?

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有哪些內容?

一、行政許可的基本解釋

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由此可見,行政審批是按審批主體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機關做出的審批行為,面比較寬。而行政許可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對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容是准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之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三、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7、以下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四、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後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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