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的行政許可機關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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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礦權的行政許可機關包括哪些?

採礦權的行政許可機關包括哪些?

採礦權的行政許可機關包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對採礦權有明確的定義,即採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開採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稱為採礦權人。從採礦權的定義和其用益物權的屬性可以看出,採礦權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採礦權申請人必須依法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成為採礦權人。

(2)採礦權是開採礦產資源的權利,採礦權人按照採礦許可證規定的開採範圍和期限從事開採活動。

(3)採礦權人基於動產原始取得方式的“生產”而獲得礦產品的所有權。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是對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一般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誰?

界定了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1、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原則上是行政機關

行政許可是現代行政管理領域必不可少的一種手段,是一種公權力,具有一般公權力所共有的特點。其主體必須是公法人,行政許可權的這種性質決定了其實施主體原則上應當是行政機關。在我國,作為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行政機關主要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國務院及各部委;二是省級政府及主管部門;三是縣級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門。

2、有些組織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由於現代國家事務的繁雜性和變化多樣性,決定了行政機關並不能也不應該成為行政許可的惟一實施機關。有些組織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成為行使行政許可權的主體,這些組織主要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它們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例如律師協會、註冊會計師協會等等。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一是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行政機關。在我國,作為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行政機關主要包括三個層次的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各不問、省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門。二是行政機關的實施主體必須依法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即有權對社會上的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管理。三是根據職權法定原則,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必須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許可權必須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

(2)授權實施行政許可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獲得採礦權的話,那麼必然是需要經過國土資源部門的行政方面的審批,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才能夠頒發具體的行政許可證,在規定的範圍之內才能夠從事這樣的一種活動,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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