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費用的負擔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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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2、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3、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4、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5、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6、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7、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8、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條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一條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二條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三條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四條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五條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六條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七條

民事訴訟費用的負擔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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