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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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的區別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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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

(1)可撤銷民事行為發生的原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無效民事行為發生的原因是行為根本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有效的,僅是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而撤銷該行為時,該行為的效力才因被撤銷而溯及地消滅,自始無效。而無效民事行為自始就不能發生效力。
(2)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為之;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而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當時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
(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無效民事行為中,不存在此種限制。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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