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代理與隱名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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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代理,“直接代理”的對稱。又稱“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後果先由代理人承擔再轉移給被代理人的一種代理形式。大陸法系獨有的概念。

間接代理與隱名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隱名代理是指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在大陸法系國家,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是代理的基本特徵之一。“以被代理人名義”,通常可以理解為明確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不指明被代理人具體姓名僅説明代理他人為民事活動。如果不表明被代理人姓名,又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則不認為代理關係成立,應作為行紀關係來處理。間接代理有以下特點:

第一,間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受託人雖然接受委託,但不將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對第三人來説,他直接與受託人打交道,而與委託人沒有任何關係。

第二,嚴格區分兩層法律關係,即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和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行為的後果不是直接歸於、而是間接歸於委託人。

第三,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委託人不能直接對第三人主張權利,同樣,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對委託人主張權利。從這裏可以看出,間接代理其實就是“隱名代理”的另一個説法而已,二者沒有實質區別。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我國的民事主體的行為中,我國的隱名代理,又稱間接代理。指在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客户簽訂合同,如電器產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產品給買受訪造成損失,則被代理人顯明,承擔法律責任,此時我國的代理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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