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工資財產保全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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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工資財產保全可以嗎?

訴前工資財產保全可以嗎?

訴前保全,能保全被訴人的工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三、訴前保全的程序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2、擔保

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雙方發生財產爭議的時候,當事人有權進行財產申請保全,其中包括有爭議的工資部分也可以進行保全,只需要向法院提前進行申請即可,法院申請時會進行相關的審核,確定該筆財產可以進行保全的話,那麼就進行保全保全之後雙方都不能夠對該財產進行相關的使用,直到對財產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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