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舉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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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舉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延期舉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對延期舉證的法律規定如何解讀?

舉證期限只是當事人事先協商確定或是人民法院事先指定的期限,並不是一個不變期間。這是因為在訴訟中,當事人可能因存在某種障礙而不能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且這種障礙是否會消除以及在何時消除均無法確定。對於此種障礙,如果法律不加救濟,不僅會有損於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以及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和社會公信力,而且對當事人來説,他們會因此而喪失許多至關重要的訴訟機會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權利。因此,在遇到此類障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定的方式予以救濟,其表現方式就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此類障礙主要有以下幾類:

1、當事人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原因而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

2、證據本身在客觀上產生於開庭審理過程中;

3、由於第三方的原因,使得當事人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

4、其他因證據收集上的實際障礙而使得當事人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的情況。如證人出國一時無法與之聯繫,持有重要書證的人下落不明等。

由此可見,延期舉證的法律依據主要存在於《證據規定》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其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如果收集證據困難,應該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延期,法院會根據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批准。雖然説延期舉證的規定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時間提交證據,但是當事人還是應該儘快的提交,畢竟越早提供證據,對於法院早日結案是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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