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舉證期限的理由和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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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長舉證期限的理由

延長舉證期限的理由和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一是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這是舉證期限的延長的必備條件。

所謂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指當事人及其律師因客觀的、無法克服的困難,不能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證據。其困難可能是證人外出尚沒有找到,收集有關證據材料尚需時間,也可能是有關部門不予配合,對方當事人的阻礙等。如屬有關部門不予配合,對方當事人的阻礙等情形的,當事人可依據《民訴法》和《證據規則》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包括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的材料等情形。無論如何,當事人須在舉證期限延長申請書中詳細載明,適當時並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是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舉證之申請,此謂舉證期限的延長的形式要件。

民事訴訟期間的延長一般以當事人申請為限,而舉證期限的延長則完全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法院不依職權確定期間的延長。而且當事人必須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否則,視為當事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舉證期限,超過舉證期限未申請期限的延長,亦未提供證據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舉證,其法律後果為證據失權。

二、延長舉證期限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為《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解釋》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據保全、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做了改變,統一規定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或提出,取消了此前要求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或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的規定。上述規定相比此前的規定改變了以往司法實踐中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綜上所訴,現在大家應該已經知道了法律規定的延長舉證期限的理由是什麼了吧,其實就主要是兩個方面的,一方面是因為當事人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會後一定的困難而且這是必須的一個理由,還有就是當事人自己提出延長舉證的期限的法院通過才行,而且要在期限屆滿前七天至十天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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