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延至哺乳期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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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延至哺乳期的依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續延至哺乳期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續延至哺乳期的依據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三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畢竟女職工是為了繁衍下一代,為家庭和社會做出了巨大的犧牲。所以,無論女職工是處於孕期、產期還是哺乳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均應當將勞動合同續延至哺乳期滿。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如果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強行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將勞動合同續延至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完畢,或者續延至醫學觀察期結束。

另外,如果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能夠接觸到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注意,職業病屬於工傷的範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告知義務,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用人單位需保留勞動關係,勞動者退出工作崗位,並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上述費用則由用人單位承擔。此時,即使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如果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上述費用則由用人單位承擔。此時,若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得主動終止勞動合同,當勞動者本人提出終止時,用人單位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上述費用則由用人單位承擔。此時,若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除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外,還需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的計算需結合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綜合累計計算,最終由用人單位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將勞動合同續延至醫療期滿。同時,由於各地的實際操作不一致,用人單位還需要注意勞動者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並根據最終的鑑定結果做出不同的處理。

單位招錄了部分的女員工後就應該意識到女性本身就需要一定的時間為家庭生育而必須照顧孩子的,在此期間不能因為單位的收益或者後期的利益問題而將還在哺乳孩子的女員工因為合同到期就直接解僱了,根據法條的規定是必須保持關係到哺乳結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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