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延期審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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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延期審理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中延期審理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中的延期審理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其解釋如下:延期審理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時,人民法院把已經開庭審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進行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果確因突然患病等正當理由沒法到庭,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等就難以進行,這將影響人民法院正確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審理。

2、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迴避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參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審理一時無法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延期審理。

4、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比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繼續開庭審理等。

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後,對下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能夠即時確定的,應當當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即時確定的,可以在確定以後另行通知。

司法實踐中,發現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審理的情況是開庭前準備的重要內容。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的,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審判長,並由合議庭確定是否需要延期開庭審理或者中止訴訟。決定延期開庭審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決定中止訴訟的,應當製作裁定書,發給當事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瞭解到民事訴訟中延期審理的法律依據明細,對於能否申請延期審理的情況也較多,當時人可以依據法律條例具體判斷自己是否符合申請延期審理的條件,如符合,還應按照相應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請,若當事人自己不清楚程序的,建議委託本站網站專業的律師幫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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