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拘留期限至7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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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拘留期限至7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延長拘留期限至7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安機關決定的刑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不同處理,不同的情況期限也是不同的,下面一一列舉:

(1)認為需要逮捕的,拘留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同時,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提請逮捕書後7日內做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即正常情況下,刑拘不得超過10日,10日後要麼被逮捕,要麼釋放,要麼變更強制措施;

(2)認為需要逮捕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因此最多可以在7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檢察院批准逮捕時限如上。即特殊情況下,刑拘不得超過14日,14日後要麼被逮捕,要麼釋放,要麼變更強制措施;

(3)認為需要逮捕的,且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批准逮捕時限同上。即在認為需要逮捕且其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時,最長可以刑拘37天。37天后要麼被逮捕,要麼釋放,要麼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又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據此,延長拘留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隨意延長拘留期限的現象卻非常嚴重,筆者通過對這些延長拘留期限的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在對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適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法律對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款“特殊情況”的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對於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大都以所謂的“特殊情況”為由延長了一日至四日,甚至有些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認為,一般案件拘留後只要在七日內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就不算程序違法,從而忽視了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的規定,致使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的案件很少。

第二,對《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款在理解上出現偏差。司法實踐中,在適用該款時存在着以下一些問題:一是隻要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就將提請批准逮捕時間延長至三十日;二是有些嫌疑人雖然符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但公安機關所取證據已達到逮捕的要求,本來在七日內就可以提請批准逮捕,卻故意拖延至三十日再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延長至7天是根據具體案情來進行判斷,並且在法律上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3日以上便必須向檢察院進行申請逮捕,一般情況可以延遲1-4日,特殊案件可以延長至30天,所以在法律上這是成立且是被允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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