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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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證據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依《民事證據規則》第2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是法定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當事人違反此期限的限制,將喪失申請法院保全證據的權利。

需要指出的是,該7日期間仍然要受到《民事證據規則》相關規定的限制。比如要受舉證期限延期的限制。如果雙方當事人一致商議延長舉證期限,或者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等原因而導致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者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而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則都會造成舉證期限的延長。因舉證期限延長,會相對延長當事人中請保全的時間。

二、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實材料應當是能夠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材料,具有毀損、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可能性,並且待保全的證據材料無法向法院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依照《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三、證據保全的程序是什麼

證據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據申請人申請採取的。但在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申請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當事人,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利害關係人。例如根據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證據的申請。

證據保全措施,不僅可以在起訴時或法院受理訴訟後、開庭審理前採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訴前採取。在前一種情況下,法院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採取,也可以在認為必要時,依職權主動採取。在後一種情況下,申請人既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證據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但此時,無論是法院,還是公證機關,都只能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採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職權主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證據保全申請,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狀,該申請狀應當載明:

1、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

2、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範圍、所在地點;

3、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

4、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説明。

如果是向公證機關提出,應當提交公證申請表。該公證申請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證據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2、申請證據保全的種類、名稱地點和現存狀況;

3、證據保全的方式;

4、其他應當説明的內容。

保全證據的範圍,應當限於申請人申請的範圍。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院收到申請後,如果認為符合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條件的,應裁定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如果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證據的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裁定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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