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債權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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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保全是出現合同履行中一種特定的形式,債權保全對於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有重要的作用。債權人需要明確法律對於債權保全的具體規定,這樣才能順利的實現自己的債權。對於債權保全的期限,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金融債權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債權的保全期限是多久?

第一種意見認為,到期債權既然是已經到履行期限的債權,其表現形式為貨幣數額形式,且數額確定,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履行,這類財產的流動性強,應當歸入其他資金類中,執行不超過六個月的保全期限。

第二種意見認為,到期債權雖然是債權人已經可以行使的債權,但該項財產的實際數額,與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資金狀況、信用程度等都有很大關係,債權人收回債權的難易受不特定因素的影響較大,這與資金類財產的性質有一定的區別,在其不宜被列入動產或不動產的情況下,應歸類為其他財產權,執行不超過二年的保全期限。

第三種意見認為,財產保全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生效判決的執行,同時也設定了申請人提供擔保等保全錯誤時的補救措施,對保全設定期限,既不利於保全制度設立目的的實現,沒必要對其設定保全期限。

實踐中更加傾向於第二種意見,到期債權因為其已經到期就不屬於期待權利而成為一種現實權利。債權,毫無疑問是一種財產性權利,但權利畢竟是權利而非財產本身,其由權利到財產之間存在着一個轉化的過程。而這個過程中會出現種種不確定的因素阻礙權利的實現,例如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資金狀況、信用程度、償還意願等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債權的實現。簡而言之,債權的實現週期要長於貨幣的實現。而保全制度的設置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所以在到期債權保全期限長於資金類財產是符合債權特性和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的。

債權保全的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執行依據又稱為執行文書,是權利人據以申請執行的憑證,也是人民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憑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主要有如下幾種:

1、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雙方實體權利所作的結論性判定。

民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為解決本案程序問題所作的判定。作為執行根據的裁定主要是財產保全的裁定,先予執行裁定,承認和執行外國法律判決、裁定或者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

民事調解書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一般不發生執行問題,但實踐中,某些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又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法律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是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內容之一,因此,調解書也可以作為執行依據。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發佈的支付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務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發佈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為執行根據。

3、發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例如,依據刑法作出的判處罰金、沒收財產;判處犯罪分子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等

4、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由於仲裁機構不是國家的審判機構,對仲裁裁決沒有強制執行權,因此,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5、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與仲裁機構相同,公證機關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公證機關作出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債權保全對於權利人來説關係到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否實現以及什麼時候可以實現的問題。對於債權保全,小編在上文中為您介紹了保全期限的規定,如果你還需要了解債權保全的方式以及債權保全的具體法律規定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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