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勘驗筆錄應當有那些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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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法院指派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以及有關證件,現場調查取證的記錄,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勘驗筆錄必須正確無誤,對物證和現場進行勘驗時,勘驗人,當事人以及被邀請人,都應當在勘驗筆錄上簽字蓋章。

法院勘驗筆錄應當有那些人簽字?

一、人民法院勘驗時勘驗筆錄

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定種類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開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宣讀勘驗筆錄。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勘驗人發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可以要求重新進行勘驗。勘驗筆錄是證據的一種,必須準確無誤,如實反映勘驗的情況和結果。

二、核心內容

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並將測量情況和結果製作成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勘驗筆錄作為證據,開庭審理時應當當庭宣讀。

人民法院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並將測量情況和結果製作成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勘驗筆錄作為證據,開庭審理時應當當庭宣讀。

三、人民法院對現場進行勘驗的情況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有些爭議的標的物無法移動或者不能攜帶、搬運至人民法院,而這些物件又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人民法院需要對這些標的物進行勘驗,比如,宅基地糾紛案件需要對宅基地進行測量。在民事訴訟中,勘驗是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重要方法。

人民法院勘驗時,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到場,以便他們瞭解勘驗情況,保護其合法權利。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的勘驗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勘驗現場進行保護,並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驗任務。當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人代表或者有關組織的負責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勘驗工作的進行。

勘驗人進行勘驗,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以表明勘驗人的身份和具體執行的勘驗任務;同時,應當邀請勘驗地的基層組織或者有關單位派員參加。比如邀請當事人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派出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派人蔘加,以利勘驗工作順利進行。

人民法院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並將測量情況和結果製作成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勘驗筆錄作為證據,開庭審理時應當當庭宣讀。

交通事故現場筆錄的組成  交通事故現場筆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1、首部基本情況欄要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路面性質、開始勘查時間、結束勘查時間。

2、正文包括簡要案情、勘查情況、附記三個層次

3、結尾由現場勘查指揮員、勘查員、繪圖員簽名,並註明此現場勘查記錄共幾項。

核心內容:人民法院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並將測量情況和結果製作成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勘驗筆錄作為證據,開庭審理時應當當庭宣讀。

綜上所述,法院勘驗筆錄,勘驗是人民法院收取證據的重要途徑,勘驗人進行勘驗時,應當出示人民法院證件,表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具體執行的任務,還應當邀請當地組織或居委會參加,人民法院勘驗時,可以對物證和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並將結果製作成筆錄,有關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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