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電話錄音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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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收集的錄音資料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也是證據。

怎樣電話錄音收集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於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説明並詢問後,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第五條規定,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的,除授權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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