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反駁手機通話錄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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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如果對該證據有異議,可以提出,並提供證據證明,否則,若該證據符合法定證據有效條件,而又不能舉證反駁的,則為有效證據。

怎樣反駁手機通話錄音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説明並詢問後,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第九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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