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只有通話錄音能當證據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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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只有通話錄音能當證據是否可以

多數的用人單位肯定不會主動承認員工工傷這樣的事情的,所以員工個人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就必須要方方面面都要注意收集證據。比如説在醫院治療期間或者其他時間,自己有和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相關通話記錄的話,要注意保存通話記錄作為證據,通話記錄可以作為工傷認定的一個重要的證據。那麼,工傷認定只有通話錄音能當證據是否可以?

一、工傷認定只有通話錄音能當證據是否可以?

1、電話錄音僅僅只能作為勞動關係和工傷認定申請的一部分證據材料,如想認定為工傷,除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之規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條規定之情形)外,還應提交其他相應的材料才可以。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因為各地區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議在申請前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二、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通過以下證據,可以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沒有勞動關係工傷該什麼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即勞動者應當提供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認定條件的證據,首先勞動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到了傷害,再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傷事故是在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最後應當提供勞動者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需要個人提供的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工資報酬的領取證明包括銀行卡、工資條,用人單位發放的可以證明身份的工作證、服務證、胸卡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考勤記錄,工作紀律,或者是工友、同事的書面證明。職工不需要提供上述全部材料,但至少必須提供一種材料,供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提供證據證明職工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巧條規定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

社保局在要求當事人提交關於工傷認定的相關材料的時候,電話錄音只是其中一部分,並不能夠作為所有的證據。也就是説,如果員工個人只有通話錄音的話,這樣並不利於工傷認定工作的展開,因此,工傷認定只有通話錄音能當證據的話,建議員工個人還是聘請一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收集一下其他的材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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