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陳述 - 證據的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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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 證據的法律效力如何?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向法院説明案件的事實經過,提出證據和分析證據,提出適用法律的意見,以及同意或者反駁對方提出的事實和主張,都稱為當事人的陳述。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當事人陳述的法律效力如何?

從證據意義上講,當事人陳述是指訴訟當事人就他們所悉知、理解和記憶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基於訴訟利益而參加訴訟,向人民法院作出有關案件情況的陳述,屬於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已明確規定。但是必須注意的是,並不是當事人的任何陳述都是證據,都能起證據作用。換句話説,只有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才屬民事訴訟中的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有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説明和案件處理方式的意見,對證據的質辯意見以及對事實的法律評斷和法律適用的意見,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規定的“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範疇。

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種類之一,從應然的意義上講,比任何其他證據形式都更能反映案件真實情況,具有更大的證明價值;但是從實然的意義上講,我們又不能忽視當事人陳述的虛假的一面,不可輕信以免被其誤導,造成錯判。因此,法律又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陳述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僅憑當事人陳述式無法作為單獨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這樣勢必影響公正的處理案件,必須有其他證據一起形成證據鏈條,才能認定案件事實。

當事的陳述是由案件的當事人在法庭上陳述案件的事實,雖然説它可以作為證據,也能對案件起到證明作用,但法庭同時會考慮到當事的人原被告立場,對當事人陳述不會武斷的予以肯定,法庭會結合該案件中的其他證據對事實予以認定,作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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