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民事證據證明力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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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對民事證據證明力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對民事證據證明力是如何規定的?

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就往往大於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傳來證據的證明力就弱於原始證據的證明力。證明力的強弱或大小常常是通過對立或矛盾證據之間的比較顯現出來的。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證據都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但證據不同,其證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證據證明力的強弱有所不同。

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的確定,一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斷。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或判定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的原則,在訴訟法理論上被稱為“法定證據原則”;證據證明力有無和大小的認定依賴於法官的自由判斷,則被稱之為“自由心證原則”,或為“自由心證原則”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內容。

二、證據種類有哪些?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有哪些?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證明力依照原則有哪些?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對於大眾已經不再陌生,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多而且雜,很多人難以做出有效的證明,證明力度也不同,比如直接證據大於間接證據的證明力等,如果遇到民事訴訟,可以考慮請律師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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