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怎麼樣舉證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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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順序是先由當事人陳述,然後證人作證,出示相關證據,最後宣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對於原告會先進行口頭陳述其相應的訴訟請求還有對應的事實依據。

民事訴訟怎麼樣舉證是合法的?

庭審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在法庭審理中,質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質證的主體,是指在質證過程對證據予以説明、質辯的主體。質證的主體範圍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證據認定的主體,不是質證的主體。

質證的客體,是指質證主體質證行為的對象。質證的客體是證據,其範圍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證據,包括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在質證時,根據當事人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不屬於質證的對象。法院應當將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予以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可以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説明。當事人可以對法院就其調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問題提出質疑,但不能同法院就這些問題在法庭上進行質辯。這是由法院在訴訟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決定的。如果法院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發現所收集的證據本身或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問題時,應當自行撤回該證據。

第一,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第二,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負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附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及事實情況不負舉證責任。但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當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就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無論是居於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居於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自己的主張與反駁均負有舉證責任。

第五,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所代表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

如果對於民事訴訟活動中指正的順序,簡單的來説會按照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來進行,所以在法庭的審理過程當中會按照出示證據、質證來圍繞進行,同時也會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調查收集相關證據進行説明。誰主張誰舉證在一定的程度上還是存在着特殊情形的存在,比如法院的調查收集證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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