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延期舉證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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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延期舉證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民事訴訟延期舉證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遲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通過組織證據交換進行審理前準備的,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證據交換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二、延長舉證期限的情形

(一)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這是舉證期限的延長的必備條件。

所謂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指當事人及其律師因客觀的、無法克服的困難,不能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證據。其困難可能是證人外出尚沒有找到,收集有關證據材料尚需時間,也可能是有關部門不予配合,對方當事人的阻礙等。

如屬有關部門不予配合,對方當事人的阻礙等情形的,包括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的材料等情形。

無論如何,當事人須在舉證期限延長申請書中詳細載明,適當時並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二)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舉證之申請,此謂舉證期限的延長的形式要件。

民事訴訟期間的延長一般以當事人申請為限,而舉證期限的延長則完全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法院不依職權確定期間的延長。

而且當事人必須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否則,視為當事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舉證期限,超過舉證期限未申請期限的延長,亦未提供證據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舉證,其法律後果為證據失權。

所以瞭解了民事訴訟延期舉證的規定是怎麼樣的之後,那麼在以後的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類似的情況,那麼就可以參考上述的內容來操作,因為不同的案件對應的難易程度也是有區別的,有些案件可能舉證非常的簡單,但是有些可能確實就比較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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