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檢查的種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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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勘驗﹑檢查的種類包括: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屍體檢驗﹑人身檢查和偵查實驗。

勘驗﹑檢查的種類包括哪些

1、現場勘驗

現場勘驗是偵查人員對犯罪現場,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和痕跡進行的勘驗和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

對現場勘驗情況應制成筆錄,並由偵查人員﹑參加勘驗的其他人員和見證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根據公安部《規定》的規定,勘查現場,應當按照現場勘查規則的要求拍攝現場照片,製作《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圖。對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計算機犯罪案件的現場勘查,應當立即停止應用,保護計算機及相關設備,並複製電子數據。

2、物證檢驗

物證檢驗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對收集到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痕跡進行檢查﹑驗證和研究,以確定該物證與案件事實之間關係的一種偵查活動。

物證檢驗應當製作筆錄,詳細記載檢驗的過程,物品的特徵﹑形狀﹑材料﹑尺寸﹑大小﹑性質等事項,參加檢驗的偵查人員﹑鑑定人和見證人均應簽名或者蓋章。

3、屍體檢驗

在勘驗中遇到有死因不明的屍體,必須由偵查人員指派﹑聘請法醫或醫師對其進行屍體檢驗。其目的在於確定死亡的原因和時間,死亡的手段和方法以及兇器的類型,以便分析研究案情,為查明案件事實和查獲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和證據。

屍體檢驗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偵查人員﹑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者蓋章。

4、人身檢查

人身檢查,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

人身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偵查人員和進行檢查的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蓋章。

5、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和判明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實或現象在某種情況下能否發生或怎樣發生,而模擬案件原有條件,將該事實或現象實驗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種偵查活動。

偵查實驗,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並應當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在涉及到專門問題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蔘加。

偵查實驗的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偵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偵查實驗的偵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同時,為了保證勘驗﹑檢查的質量,防止和糾正其中的差錯,《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複驗﹑複查可以多次進行,但每次都要製作筆錄,人民檢察院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自行復驗﹑複查。複驗﹑複查應當遵守的法律程序和規則與勘驗﹑檢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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